孟建坡律师亲办案例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孟建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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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是被告的职工,在注塑部做操作工(三班倒)。2007年7月31日,原告照常到单位上班,和其他同事一起把自行车放在厂区门口等开门,与注塑部的科长叫李某发生口角,李某说原告被开除了,不让原告进厂里工作。下午下班时,原告在厂门口等到了李某,想问其为什么开除原告,李某让原告滚到一边,并用左手煽原告三个耳光,随后骑上车子扬长而去。后在厂区门口,被门卫郭某拦下,横竖不让进厂里,原告与其理论,郭某就使劲用右手猛煽原告耳光并对着原告的头部猛打,报110到场处理后被送到了医院救治。经检查:原告被打致脑震荡、且左耳穿孔。医疗费花去上万元,经济上和精神上遭受到很大的损失。 被告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无故殴打原告并致伤原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此案经派出所主持调解,无果,无耐特向法院起诉。 经庭审查实和判决:上诉人确实是在2007年8月1日早上正常到上诉人单位上班时,被上诉人保安郭某等人打伤,经长时间的医治,经济上和精神上都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但被告用人单位为推脱责任,至今没有支付哪怕一分钱的费用,并且滥使诉讼权利,恶意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开放审理,用人单位以“找不到肇事人,花费没有合计”等搪塞,当庭遭到了法庭的训斥。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律提醒: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则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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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建坡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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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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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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